东阿县刘集镇一废旧砖窑厂莫名成为基本农田

2023/1/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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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郎营村村民董广新反映,称自己承包的郎营村村南.8亩原废旧砖窑厂(土地性质为工矿用地),在我不知情,且没有任何单位在我所承包的土地上动过一草一木的情况下,被当地政府变更成为基本农田,变更过程令人质疑!

废旧砖窑厂的烟囱依然矗立着

据董广新介绍:年2月份,我与合伙人共同承包了刘集镇郎营村村南原废旧砖窑厂,经测量荒地和旧砖厂面积.8亩。由于烧砖取土形成大面积的废弃土坑,为了修复平整土地,我雇用阳谷县阿城镇陶城铺村村民的两台大型泥浆泵,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土地整理完后,陆续种植树木和农作物,并进行养鱼。

后由于原承包股东变动,经合伙股东同意,将原废旧砖窑厂转让给我一人经营,我一次性支付其他股东费用每人10万元(合计30万元)。于年6月15日,又与刘集镇郎营村委会签订废旧砖窑厂承包合同,合同期限20年。

承包合同

在我经营期间,成立了东阿县刘集镇广新渔业家庭农场。刘集镇孟村村民董金民向我提出利用土地建设养鸡场,我将部分土地转让给董金民。

董金民向东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缴了鸡场土地复垦资金17万元,后来县土地管理局、土管所电话通知,说不能在基本农田建设养鸡场,复垦资金被退回,这时我才知道由我承包并平整的废旧砖窑厂变成了基本农田。

事发后,我多次去土管部门询问,有关科室回复称,改变土地性质不需要我本人知道。对于这样的答复,令人质疑,之前的废旧窑厂和荒地,我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力对土地进行了改造,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没动过一车土,严重违背事实,涉嫌乱作为。

图示:改造后,种植的小麦

东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集镇人民政府在我经营期间,从未通知我承包的土地性质被改变,我也从未看到该土地变更的公告,根据土地复垦有关规定,东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法履行土地变更法定程序,涉嫌倒卖土地建设指标,套取国家资金,也未向我支付任何土地复垦费用,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对于其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应依法给我公平公正的答复,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针对董广新所反映的问题:12月8日上午,记者与刘集镇政府郎营村管区的孙姓工作人员进行联系,电话打通后,将董广新所说的问题进行了说明,该工作人员听完后,说有个会议要开,等开会完后给回电,至下午在没有接到回电的情况下,记者再次拨打该工作人员电话,但该工作人员对电话进行了拒接。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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