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号令库伦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

2022/12/3 来源:不详

库伦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

工作指挥部12号令

各苏木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旗直及驻库中区市直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的通知》(内防指发〔〕8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原则,为突出重点,精准管控,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经库伦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下达如下命令:

一、凡是从目前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岗区、道里区、呼兰区、阿城区、木兰县和牡丹江市绥芬河市、西安区,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越秀区等重点地区(根据情况动态调整)来库返库人员,要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嘎查村)和工作单位申报个人基本情况、有关健康证明、来(返)行程及近期个人健康情况等信息,配合所在辖区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隔离日期自进入我旗之日起计算。

二、湖北省和武汉市来库返库人员,在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解除后疫情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内防指发〔〕78号)要求的基础上,再增加1次血清抗体检测。

三、自4月8日以来,凡有上述重点地区旅居史来库返库人员,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苏木乡镇(社区)和工作单位主动报告,并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对瞒报、谎报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入境人员在自治区内实施集中隔离期满解除隔离的,采取“手递手”方式移交至社区(嘎查村)监督其实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在自治区外完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来库返库人员,需要再进行“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所有国外来库返库人员须主动如实向所在社区(嘎查村)和工作单位报告,由社区(嘎查村)核实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等相关信息,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

五、宾馆(旅店)、旅游景区、洗浴、足疗按摩等市场主体认真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境外和重点地区来库返库人员管控。接待游客、旅客、顾客时必须开展健康状况问询、实名登记,并查验健康通行码,持有健康通行码“绿码”方可接待。同时必须使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查验人员14天行程信息,如发现旅客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根据情况动态调整)旅居史,要立即报告旗医疗防控组(联系)和属地派出所,一律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不得擅自接待;如发现旅客14天内有湖北省、武汉市旅居史,要立即报告旗医疗防控组和属地派出所按照“五个一律”(一律发放健康告知书、一律开展健康状况问诊、一律验证健康通行码信息、一律进行核酸检测、一律纳入社区管理)落实管控措施;如发现旅客有境外旅居史,要立即报告旗医疗防控组和属地派出所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管控措施。

六、各苏木乡镇(社区)要履行好属地责任,以社区(嘎查村)为主,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根据政策变化开展常规排查,实行台账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备案备查,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卫健、公安、工信、市场监管、教科体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确保排查不漏人、管控不缺项、数据报送零差错,严防发生漏管、失控等问题,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苏木乡镇(社区)。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令不一致的,以本令为准。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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